((暗黑灵宠))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大多情况下是游戏开发者预设的结果,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归属,一般应遵从协议。

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应着重网络游戏开发者与网络游戏主播的创造性考量。

”版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即是独创性,而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绝大部分是由网络游戏开发者已经预设好了各种各样的画面,丛立先教授认为,网络游戏主播用自己的技法去直播游戏,“不管从著作权法规则,还是公平原则也好”,归根结底版权还是属于网络游戏开发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和丛立先教授不谋而合。

他认为:“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要直播游戏软件,应当取得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是构成侵权。

”同时他认为,在判断标准上,应该采取《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而非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提出,衡量网络游戏直播作品是否侵害游戏研发厂商著作权的重要标准在于直播作品是否对游戏产品构成了市场替代,他举例道:“如果不是自己创作的短视频,而是用别人的,对别人进行解说,进行评述,经过每一次,每一个画面,相当于一个完整的故事情节。

这个时候所谓的解说、评说,总体上构成了对原告的市场替代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也就侵犯了原告的作品著作权。

”当市场版权意识提升,在游戏开发商和直播平台方之间,寻求一种更好的合作关系,成为了一种新的模式。

冯晓青教授认为,这种模式应该是“授权模式”,“本着一种交互,合作精神,促进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的理念,做好预防在前,促进正常机制运转的时候,还是以授权许可作为基本模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对此持有相似观点,她认为:“实际上我们著作权法定在这里,就让权利人作为上游,使用人作为下游,他们自己去谈,自己谈出来的愿意让渡行动自由的可能性,那个才是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

”白皮书五大建议 促版权问题规范化版权问题及相关纠纷增多,根源上是“一些新行为和新客体的法律性质在现行法律规则体系中很难找准定位”,解决此类问题还是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

为此,《白皮书》提出了五点意见。

首先,是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条文,顺应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新需求。

游戏直播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独创性高低”的问题界定较难,因此需要破解这一难题,《白皮书》建议:“新设立‘视听作品’的方式涵盖原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内容。

”第二,打造和维护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生态,首先需要厘清游戏直播产业的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和规范各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而形成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

游戏直播行业的参与者主要有游戏开发商、游戏直播平台、主播、用户、游戏直播画面或视频的传播平台以及公会/经纪公司,这些参与者在游戏直播产业中代表了不同的角色与主体。

第三,在网络游戏的行政监管及执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及细化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带动行业的精细化监管。

第四,应强化对主播权益的保障及行为的约束,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核。

游戏直播平台应当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的框架下积极约束、引导主播的行为,对主播进入游戏直播行业和退出游戏直播行业施加更有力的引导。

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方式,将涉及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事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

第五,游戏由开发商开发、设计、制作,由此衍生出了电子竞技行业、游戏直播行业等,作为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其理应享有基于投资和劳动等所产生的法益。

游戏直播平台组织游戏直播以及用户、主播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直播,原则上都需获得网络游戏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积极推动提升直播行业的版权管理水平和规范。

针对版权问题,与会法学专家也引用了众多国外案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便提到德国GEMA诉讼YouTube一案,在这一案例中,德国的GEMA起诉YouTube的时候,GEMA认为YouTube不仅仅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音乐版权许可,而不是把责任推给上传用户,但是YouTube说不应该对UGC音乐作品授权负责,都是用户上传的。

这也导致了,“平台获得了巨大利益,权益人没有得到合理报酬,某些法律规定不清晰,甚至有不合理之处,这些促使欧盟对立法加以修正改革。

”欧盟便对被平台滥用的“避风港规则”进行了调整,新设了授权寻求义务与内含技术过滤的全面合作治理方案。

张今教授说到:“欧盟版权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考,实际上,我国国家版权局从2012年开始,在官网公布“重点作品预警名单”,要求“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