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影幻想沉默≯


用物权保护虚拟物的观点是基于虚拟物的存储形式是电磁记录、属于无形物这一事实。

认为玩家因其相应的付出获得虚拟物,从而当然享有对虚拟物的物权。

将虚拟物认定为物,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利益,但在法理上仍无法自圆其说。

首先,物权是一种排他的对世权,一物一权。

但玩家在持有一个虚拟物时,玩家无法排除服务商同时使用该物来构筑虚拟世界的环境本身。

其次,作为物权核心部分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但玩家对虚拟物的占有和处分权能并不排他。

再次,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地为相应的协助行为。

但在虚拟世界中,玩家要实现其对虚拟物的管领和支配,常常需要服务商的积极配合。

最后,设若玩家就虚拟物享有物权,则当游戏终止运营,只要玩家未明示抛弃该虚拟物,则运营商必须承担返还该虚拟物的责任。

而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无法实现的。

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

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等三种观点。

拟财产权利也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任何他人的权利。

但在一个游戏中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一个玩家不可能排他的专有某一种类虚拟物品权利。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这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是有法定有效期的。

虽然也可以说虚拟财产权利具有时间性,但是由玩家的意愿和游戏的运营状况来决定的。

如果玩家愿意,只要这个游戏不破产,那么他对某个虚拟财产的权利就可以一直保留下去。

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

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玩家就是游戏的生命,那些希望以游戏为获利手段的人更是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投资来构建这个虚拟世界。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游戏公司破产后没有必要赔偿虚拟财产的价值。

但是,游戏点卡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应该归还。

《SD敢达OL》《SD敢达Online》是日本BANDAI在韩国的分公司BANDAI KOREA发表的网游,于2008年12月18日发行,这是一款以动画《高达》为题材开发的网络游戏。

这款网游也曾经辉煌过,短短七年的运营时间收获了大量忠实粉丝,其贴吧的人气还曾超越过《魔兽世界》,尽管只是不值一提的小榜单,甚至还有着刷票嫌疑,但任谁都能确实地感受到《SD敢达OL》粉丝们所拥有的信仰。

它是中国的第一款正版高达网游,它使那些从未接触过《高达》的玩家开始去观看这个动画,它的停服不单是运营不当和游戏本身的原因,还有版权方面的原因吧,但这也都只是猜想,真正的原因可能只有久游才清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