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丶大极品


被授权人仅可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及推广活动,超出授权范围则会构成违约和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在南派三叔诉《盗墓笔记》手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6],南派三叔将文字作品《盗墓笔记》改编为页游的权利授予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又将同样范围的权利转授权给北京某公司 (即该案被告)。

基于此,北京某公司仅获得了将小说改编成页游的授权,但北京某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小说改编成页游的同时亦改编成移动游戏,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注:对与网络游戏改编权授权相关的风控要点,我们后续将推出专门文章,做更为详细的解读。

建议4: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主要指游戏规则、数值体系、核心系统等。

对于特定网络游戏而言,其核心玩法元素或由网络游戏开发商独创、或来源于已知的通用玩法、抑或借鉴自其他游戏的相关玩法。

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在判断网络游戏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时,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给予核心玩法元素著作权法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如我们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 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提及的《太极熊猫》诉《花千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及《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与该两个案件相关的情况见前述文章。

建议5: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主要指游戏中可被用户感官系统感知的网络游戏构成元素,如游戏中的角色外形、游戏场景和地图、道具/技能表现、主要界面、音乐音效等,不同类型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能会有不同[7]。

通常,一款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由网络游戏开发商自行创作或委托外包团队创作。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网络游戏开发商均应确保其游戏中的任一感官表现元素均不会对第三方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的相关元素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 (如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字库软件或字体;或在影游联动项目中,未经演员同意不得将其肖像植入游戏作为角色形象或皮肤等)。

在NBA诉《萌卡篮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8],就原告主张保护的NBA集体肖像,NBA球员姓名、绰号、技术特点 (包括球员在比赛中的位置、招牌动作,以及在速度、力量、投篮准确率等方面的特点),教练和管理层姓名,以及NBA球队名称、队标、球员清单 (以下合称“NBA识别元素”),法院认为,NBA识别元素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原告对NBA识别元素享有商品化权益,因经营NBA集体形象而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萌卡篮球》中大量使用NBA识别元素,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游戏与NBA联盟、赛事或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9]。

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 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我们详细阐述了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可作为相应类别的作品单独获得保护 (包括作为可感知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10]、类电影作品等),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定构成元素进行保护 (如将游戏人物名称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或将游戏界面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网络游戏开发商可对其开发的网络游戏进行元素拆分,以明确其网络游戏中的相关感官表现元素可获得何种保护,从而进一步确定其对该等元素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包括是否需要就特定元素的使用自第三方获得相应的授权)。

建议6:避免未经授权使用第三方的游戏引擎游戏引擎在整个网络游戏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是用于控制所有游戏功能的主程序[11]。

目前,比较知名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3D引擎、Cry Engine引擎、EPIC公司的Unreal引擎等。

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使用自行开发的游戏引擎进行网络游戏开发,但若其拟使用他人开发的游戏引擎,应事先与该游戏引擎的开发方签署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许可。

建议7:谨慎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人员流动往往会带来“劳动成果”的转移,对于游戏源代码亦是如此。

若网络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侵权风险。

基于此,在新员工入职时,应明确告知其不得将归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用于现有游戏的开发工作,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